近日,北京市消防救援總隊發(fā)布《北京市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信用監(jiān)督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
其中明確了: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聘請的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在2人以上,每多聘請1人加5分!最多加50分!
取得消防設施操作員國家職業(yè)資格證書的人員在6人以上(其中中級2人以上),每多聘請1名中級技能等級的人員加2分,最多加20分;每多聘請1名高級技能等級的人員加5分,最多加50分。
不具備從業(yè)條件從事消防技術服務活動的直接減100分!
開展執(zhí)業(yè)項目時指派的消防設施操作員低于兩人的;開展執(zhí)業(yè)項目時指派的消防設施操作員無中級技能等級以上的。每項次減10分。
此前陜西也曾發(fā)布過征求意見稿:一消人數:7人得3分;5人得2分;3人得1分…受到不滿意評價的扣分!
關于征求《北京市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信用監(jiān)督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為進一步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規(guī)范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市場秩序,增強社會消防技術服務市場誠信意識,提高事中事后監(jiān)管效能,北京市消防救援總隊制定了《北京市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信用監(jiān)督管理辦法(試行)》(見附件1),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請結合實際工作認真研究,將意見填入“意見反饋表”(見附件2)中,于2022年4月8日前,將加蓋公章的意見反饋表及word版原件發(fā)送至lyq401@163.com。1.《北京市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信用監(jiān)督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北京市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信用監(jiān)督管理辦法(試行)第一條 為進一步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規(guī)范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市場秩序,增強社會消防技術服務市場誠信意識,提高事中事后監(jiān)管效能,根據《關于深化消防執(zhí)法改革的實施意見》、《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guī)定》、《北京市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條例》等規(guī)定要求,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北京市消防救援機構對本市行政區(qū)域內開展消防技術服務活動的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實施信用評價、信用監(jiān)管、信用公示、修復和信用懲戒等,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guī)、國家、行業(yè)、地方標準和執(zhí)業(yè)準則開展技術服務活動,并對服務質量負責。第四條 倡導和鼓勵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積極參加公益性消防技術服務以及消防救援機構組織的重要場所消防服務保障、消防行政管理輔助活動等。第五條 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加強誠信建設和守信教育,健全內部誠信制度,提高誠信經營水平。第六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信用等級劃分為優(yōu)(A、A-)、良(B+、B、B-)、中(C+、C、C-)、差(D)四等九級。第七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信用等級評價采用積分制,分值由基礎分、加分、減分構成,基礎分為700分。第八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信用等級根據評價周期內積分確定:第九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信用等級評價周期為一個自然年度,每個評價周期初始分值為700分,評價周期屆滿,積分清除,不轉入下一個評價周期。首次評價周期為評價標準發(fā)布之日至當年12月31日。第十條 在評價周期內,評價對象在重大火災事故、特別重大火災事故中負有主要責任或被列入消防安全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直接評定為D級并即時調整公布評價信息。第十一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信用等級評價結果在市消防救援總隊相關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滿后,向社會正式公布。第十二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對信用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在結果公示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市消防救援總隊提交異議申請。市消防救援總隊自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給予書面答復。申請被采納的,對評價結果進行調整。第十三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每項次減100分:(一)不具備從業(yè)條件從事消防技術服務活動的;(三)冒用其他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名義從事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的;(四)無健全的質量管理體系或消防安全評估過程控制體系的;(五)經火災事故調查認定,對亡人或重大社會影響的火災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的;第十四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每項次減50分:(二)所屬注冊消防工程師同時在兩個以上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執(zhí)業(yè)或在其他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任職的;(三)指派無相應資格從業(yè)人員從事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的;(四)消防設施維護保養(yǎng)檢測機構的項目負責人或者消防設施操作員未到現場實地開展工作的;(六)未按照國家、行業(yè)、地方標準開展檢測、維護保養(yǎng)、評估的。第十五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每項次減25分:(四)未在經營場所公示營業(yè)執(zhí)照、工作程序、收費標準、從業(yè)守則、注冊消防工程師注冊證書、投訴電話等事項的;(五)未在經其維護保養(yǎng)的消防設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公示消防技術服務信息的。第十六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每項次減10分:(一)未將發(fā)現的隱患問題以書面形式告知委托人并制定整改方案的;(三)未在“北京市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監(jiān)督管理系統(tǒng)”(以下簡稱“管理系統(tǒng)”)備案消防技術服務項目合同、出具的書面結論文件的;(四)開展執(zhí)業(yè)項目時指派的消防設施操作員低于兩人的;(五)開展執(zhí)業(yè)項目時指派的消防設施操作員無中級技能等級以上的。第十七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聘請的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在2人以上,每多聘請1人加5分,最多加50分;取得消防設施操作員國家職業(yè)資格證書的人員在6人以上(其中中級2人以上),每多聘請1名中級技能等級的人員加2分,最多加20分,每多聘請1名高級技能等級的人員加5分,最多加50分。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執(zhí)業(yè)人員的認定數量為本年度執(zhí)業(yè)人員執(zhí)業(yè)時間跨度不低于6個月且執(zhí)業(yè)不少于3個項目的人員數量。第十八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在開展執(zhí)業(yè)活動中,獲得省、部級以上榮譽表彰的,每次對該機構加20分,最多加40分。第十九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參加省級以上的職業(yè)技能競賽,獲得消防職業(yè)技能競賽一等獎的,對該機構加20分;獲得消防職業(yè)技能競賽二等獎的,對該機構加15分;獲得消防職業(yè)技能競賽三等獎的,對該機構加10分。第二十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的從業(yè)人員被消防救援機構聘為省、部級專家的,每人次為該機構加10分,最多加20分。第二十一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參與編寫國家、行業(yè)、地方消防技術標準的,每項次對該機構加5分,最多加20分。第二十二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承擔消防行業(yè)課題研究、相關專利或軟件研發(fā)并被消防救援機構推廣應用的,每項次對該機構加10分,最多加20分。第二十三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使用“管理系統(tǒng)”為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開展技術服務活動,使用率為100%,加50分,使用率為90%以上的,加30分。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使用“管理系統(tǒng)”為非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開展技術服務活動,使用率為70%以上的,加50分,使用率為50%以上的,加20分。第二十四條 消防救援機構依據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信用等級情況進行差異化監(jiān)管。(一)信用等級為優(yōu)的,每年僅通過“雙隨機、一公開”開展一次監(jiān)督檢查。(二)信用等級為良的,每年最多通過“雙隨機、一公開”和專項檢查分別開展一次監(jiān)督檢查。(三)信用等級為中的,每年至少開展三次監(jiān)督檢查。(四)信用等級為差的,每年至少開展四次監(jiān)督檢查。第二十五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信用等級A-以上的,除不具備從業(yè)條件從事消防技術服務活動、出具虛假、失實文件和不按照國家、行業(yè)、地方標準開展技術服務活動等違法行為以外,推行首違不罰(有且只有一次),限期改正制度。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信用等級B-以上的,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第二十六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信用等級A的,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范圍內,按最低限實施(僅限本年度第一次行政處罰);等級A-的,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范圍內,降低50%處罰幅度(僅限本年度第一次行政處罰);等級C、C-、D的,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范圍內,按最高限實施行政處罰。第二十七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和火災高危單位與等級C+以下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簽訂合同,接受其消防技術服務的,將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和火災高危單位列為重點監(jiān)管對象,提高監(jiān)督抽查頻次。第二十八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信用等級B+以上的,市消防救援總隊推薦優(yōu)先參與政府部門組織的專項消防檢查、消防評估、隱患整改、消防技術標準制修訂等活動;等級C以下的,限制參與政府部門組織的專項消防檢查、消防評估、隱患整改、消防技術標準制修訂等活動。第二十九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被消防救援機構給予行政處罰的,按照《北京市消防系統(tǒng)行政違法行為分類目錄》對其進行分類,對分類為一般、嚴重的違法行為列為消防安全違法失信行為在市消防救援總隊相關網站進行公示,并將其推送到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進行公示。第三十條 消防安全違法失信行為被公示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公示期間將作為存在不良信用記錄的市場主體依據《全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進行懲戒。(一)負有監(jiān)管職責的部門將存在不良信用記錄的市場主體列為重點監(jiān)管對象,并適當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二)有關政府部門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中參考使用信用信息;(三)征信機構采集相關失信信息,納入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評級機構在信用評級中參考使用相關失信信息;(四)金融機構查詢相關失信信息,在投融資、授信、貸款、保薦、承銷、保險等服務中參考使用;(五)各類市場主體依法依規(guī)查詢相關失信信息,在市場活動中參考使用。第三十一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違法失信行為公示期屆滿《北京市消防系統(tǒng)行政違法行為分類目錄》規(guī)定的公示期限后,市消防救援總隊停止在市消防救援總隊相關網站公示相關違法失信信息。第三十二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違法失信行為公示期屆滿《北京市消防系統(tǒng)行政違法行為分類目錄》規(guī)定的最短公示期,并已經自覺履行行政處罰決定中規(guī)定的義務,主動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響的,可以向市消防救援總隊提出信用修復申請。第三十四條 市消防救援總隊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受理申請的,應在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進行核實,決定是否予以修復。市消防救援總隊決定修復的,應當于3個工作日內停止在市消防救援總隊相關網站公示相關違法失信信息,并將修復情況推送到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第三十五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已在“信用中國”修復其消防安全違法失信行為的,在提出信用修復申請時可一并提交本機構在“信用中國”的信用信息報告。市消防救援總隊應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信用信息報告進行核實,修復情況屬實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停止在市消防救援總隊相關網站公示相關違法失信信息。第三十六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被處以責令停止執(zhí)業(yè),以及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另有規(guī)定不可修復的特定嚴重失信行為,公示期間不予修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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